女子丢失身份证 名下多了家公司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来源:北京青年报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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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工商信息显示,目前在孙晴名下的北京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孙晴打印出来的公司变更材料两年前,来北京旅游的孙晴(化名)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今年她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身份信


工商信息显示,目前在孙晴名下的北京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信息显示,目前在孙晴名下的北京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孙晴打印出来的公司变更材料孙晴打印出来的公司变更材料

  两年前,来北京旅游的孙晴(化名)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今年她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成为了一家公司的法人,这家公司还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近日,孙晴特地从江苏来到北京,忙着在派出所、工商局与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中奔走处理,希望把名下的这家公司变更成原来的法人。有律师表示,身份证丢失后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身份证丢失之后

  名下多了家公司

  2015年的2月23日,孙晴发了一条朋友圈,“倒霉的一天,为了看升旗钱包飞了。”在两年后,孙晴想起了这条朋友圈时觉得,自己的倒霉并不是仅仅丢了身份证这么简单。

  2015年,为了圆母亲的心愿,孙晴带着家人来到北京游玩。在天安门广场看升旗时,孙晴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除了钱之外,自己和家人的几张返程车票以及身份证也一起被偷。

  回到位于江苏张家港的家中之后,孙晴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身份证。

  本以为丢失身份证的风波早已结束,但最近孙晴的丈夫在企业信息调查工具中却看到,她的名下竟多了一家公司。“我丈夫当时查询其他公司的信息,无意之中也搜了我的名字,发现名下多了一家在北京的公司”。

  对此,孙晴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在北京的肯定不是我的,我也找了在北京的朋友帮忙去查询,发现确实是我的身份证号码。而变更日期在2016年,是在我身份证被偷之后,所以想了一下觉得是有人冒用了我丢了的身份证。”

  北青报记者查询看到,目前孙晴名下有四家公司,除了三家位于张家港的公司外,还有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

  这家公司有一条公司法人变更记录,记录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6年11月16日由戴素珍变成了孙晴。公司原投资人黄孝光和戴素珍退出,自然人股东变成罗艳霞和孙晴。

  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张晴名下在北京的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70号一家招待所。目前,公司法人显示为孙晴,股东为孙晴和罗艳霞。在今年7月5日,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而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公司列入经营异常让孙晴觉得非常困扰。“经营异常满三年就要被列入黑名单了,那我的个人信用也受到了影响。”孙晴猜测,近一段时间自己申请贷款放贷速度变慢,以及信用卡申请中遇到的问题也与此有关。

  为早日解决问题,同时在张家港相关部门的建议下,孙晴带着仍在哺乳期的儿子和婆婆来到了北京。

  “报警后,卢沟桥派出所的民警带我们到公司注册地去查看。”孙晴称,在公司注册地的招待所,民警询问后发现并没有这家公司,招待所一位女士称也没有名叫孙晴的人在招待所居住过。

  孙晴对北青报记者称,因公司注册地在丰台工商分局,所以民警建议孙晴到丰台工商分局所在地的岳各庄派出所询问。“我去了岳各庄派出所后,民警问我有没有损失,我说现在还没有,他们就让我去工商局再问问。”

  此后,孙晴来到丰台工商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一名工作人员答复孙晴称,做法人变更登记撤销需要先到司法机构做笔记鉴定。

  11月9日,孙晴花费了3500元钱在长城司法鉴定所做了笔迹鉴定。“笔迹鉴定费是1500元,还有现场提取材料费2000元。”孙晴指着在工商局打印的公司变更资料上的名字,“很明显这不是我的签字,笔迹完全不一样。”

  笔迹鉴定结束后,孙晴已于11月10日到丰台工商分局下属的岳各庄工商所提交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名下这家公司冒用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登记。

  接下来,孙晴还要等候20天左右才能拿到笔迹鉴定结果,随后再将材料交给工商所,接着等待几个月的时间,才有可能将公司法人恢复到变更前的名字。“最担心的是这段时间这个公司会影响我其他公司以及个人信用,我一个人去取证非常麻烦,而且现在原来的身份证应该还在他们手里。”

  变更公司法人信息

  不需本人亲自到场?

  在孙晴提供的材料中,北青报记者看到,2016年10月18日,转让方戴素珍、黄孝光与受让方“孙晴”、罗艳霞分别“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称“转让方同意将公司中的股权5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于2016年10月18日正式转让”,协议上有四人的签名。

  在新任职董事、经理、监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料页上,有两张孙晴和罗艳霞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与孙晴目前持有的身份证号码相同。

  另有一张委托(指定)书,写着“兹指定(委托)孙晴(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上面也有“孙晴”的签名。

  11月10日,就孙晴反映的问题,北青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岳各庄工商所刘副所长,刘副所长称已将后续办理手续告知孙晴,后面仍需等待笔迹鉴定结果。结果出来后,后续要按照程序再进行处理,“还要涉及到有公示期,后面差不多还得有一段时间。”

  刘副所长说,孙晴也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工商局,“这也是一种救济途径,有的时候可能撤销登记更快一些。如果法院那边判决工商局败诉,这个登记是无效的,工商局拿到这个,也可以作为撤销依据。但是法院那边的调查取证环节,需要多长时间不太知道。”

  事情发生后,孙晴也提出了质疑,尽管对方有身份证,但是在办理公司变更时,不需要本人办理也审核通过,工商部门在审核上是否存在漏洞?刘副所长称,“这个不清楚,至少文书审核应该不会有漏洞。”刘副所长还表示,目前,涉及到法人变更事宜,均需要本人拿着身份证在APP上照相,“这个确实去年没有,今年才有。”

  此外,北青报记者试图联系公司登记电话号码,但对方始终没有回复。

  身份证件丢失之后

  无须登报声明和挂失

  就身份证被冒用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北青报记者咨询了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

  余超介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余超称,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余超介绍,当事人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工商机关不处理的话,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也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余超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本报记者 郭琳琳

  线索提供/张女士

(编辑:舒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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