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文科报道
“《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十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而我们村书记王保文破坏耕地几百亩却逍遥法外。”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村民武乐丽向《中国产经新闻》爆料,其本人实名举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区分局(下称:顺义区国土分局)遮遮掩掩作出的信访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经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责令顺义区国土分局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武乐丽。遗憾的是,对违法占地的处罚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为此,5月9日至11日,记者进行了为期3天的调查。
举报人与国土部门对簿公堂
武乐丽指称,反映王保文等人违法占地数百亩是从2014年开始的,王保文违法占地时间主要集中在2013年以后,也就是王保文上任村主任以后,5宗土地在建设前主要是玉米地、鱼池或者空地,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2015年,王保文又上任村支部书记,主任书记一肩挑。顺义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7月21日就武乐丽的举报下达《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下称:《处理意见书》)却称,经查,违法用地均在王保文当选村主任之前,不存在利用职权强占集体土地的问题。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处理意见中称部分建筑物已被拆除,剩余建筑物均于2008年之前建设,告知申请人上述建设行为顺义国土分局已责成仁和镇政府列入拆违台帐。在该意见书中,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举报的行为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出结论性意见。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亦不足以说明申请人投诉事项属于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而不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依法予以撤销。责令申请人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申请人反映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申请人。2015年12月14日,顺义区国土分局向武乐丽出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奇怪的是,《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的王保文租地建房的地块,在《告知书》里却换成了一般群众。但迟迟不见处理结果。
“2015年10月16日,在行政复议听证会上,顺义区国土分局就王保文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进行了举证,所占土地有耕地、林地、水池和早期已占土地等。有的租赁合同即便不是王保文签的,幕后用地人也离不开王保文。举报人在行政复议中胜诉了。令人费解的是,《告知书》中,王保文租用的几宗地的承租人却变成了其他人的名字”武乐丽的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表示。
武乐丽对《处理意见书》和《告知书》都极为不满。令武乐丽欣慰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客观公正。
《处理意见书》和《告知书》悬疑
《处理意见书》称,顺宁路东头九中东侧地块,原河南村构件厂,2005年建设,土地利用规划为建设用地,2009年4月王保文与构件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新建房屋均被2015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卫星遥感监测到,已拆除完毕,其余房屋均在2005年以前建设。《告知书》则把顺宁路东头九中东侧地块的用地人换成了马大军,2009年4月马大军与与构件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用途为花卉种植、体育馆及仓储库房,没有用地手续。在这块地的现场,村民王先生介绍说,这宗地是在2013年开始成片建的,都是门面房,刚建好没多久,有的建好已经对外出租,有的还在陆续修建。记者大致数了一下,门面房有五六十间。武乐丽补充说,《处理意见书》说这块地已拆除完毕,但实际只拆除了三栋违建房屋,剩余更多的违建仍在出租盈利之中。
《处理意见书》称,村北原食品厂地块,2007年建成,土地利用规划为建设用地,2010年3月王保文与北京华鹏食品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期5年,未发现改建扩建现象。《告知书》则把用地人改成了王海,房屋用途为仓储库房,没有相关用地手续。记者路过这宗地块看到,有的房屋刚建成。
《处理意见书》称,杜武家门前地块,位于河南村东兴街北路南侧,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村民赵淑芬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12年,2014年8月,赵淑芬在村东兴街北侧建二层楼房,占地面积1.5亩。2014年12月5日,顺义区国土分局已致函仁和镇政府,依据北京市政府令第228号,依法依规处理。《告知书》则把用地人改为毛文成,用途为自建房屋,没有相关用地手续。
《处理意见书》称,村西南求是制衣厂南侧地块,土地利用规划为建设用地,2014年该地块被国土部卫星遥感监测到,在卫片执法查处时已拆除,目前未发现新建房屋现象。《告知书》表示,制衣厂南侧地块面积30亩,土地利用规划为建设用地,用地人为马大军,房屋用途为仓储库房,没有相关用地手续。武乐丽在《情况反映》中表示,这宗地并非顺义区国土分局所说的“在执法查处时已经拆除”,其拆除的只是10000平方米违建的1/4,且已拆除的部分随后又恢复了建筑,现正在出租经营。村民李女士对记者说,这宗地原来是一大块空地和鱼塘,没有房子,还有一片树林和一条通道,树木有碗口粗,王保文把树林砍了,把道路堵死了,都建成了房子。盖房子的时间大约是在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这块地有一两百亩。
《处理意见书》称,村西好梦情缘歌厅东侧地块,土地利用规划为建设用地,2006年1月,村民李长军与原河南村构件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07年4月建成,经现场核实未发现新建房屋。
村民李女士指出:“非本村级集体组织的人是不能租用该村土地建房的,李长军不是河南村人,凭什么租用我们村的土地建房?而《处理意见书》和《告知书》均称‘村民李长军’,显然,顺义区国土分局刻意把李长军说成了河南村的人。”
村民王先生用手比划村西好梦情缘歌厅东侧地块对记者说,这里建公寓的地方以前也是空地,上面是一个坡,道路原来也挺宽的,现在变窄了,王保文占道建房,修成了公寓。公寓为三层楼,每层有20多间,共60多间,现在都租出去了。
处罚何时到位?
国土资源部第60号令《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2015年12月30日,顺义区国土分局向武乐丽出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表示,因案情复杂,决定办理期限延长30日。
2016年2月17日,顺义区国土分局再次向武乐丽出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表示,河南村5宗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问题,因案情复杂,决定办理期限延长30日。
《告知书》显示,前述5宗土地案件涉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采访中,村民们均表示,目前村民未见国土部门处罚河南村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行动。
群众反映的数百亩土地被占,其中有大量耕地、林地是否属实?行政复议过程中,庭审听证中顺义区国土分局对王保文所签的土地租赁合同进行了举证,《处理意见书》也提到王保文租用土地建房,为什么在后来的《告知书》中王保文所租地块的承租人被换成了别人的名字?带着种种疑问,5月11日,记者来到顺义区国土分局和仁和镇政府采访。
顺义区国土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张女士表示,局长开会去了,让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并约定等“今天”局长回来后再给记者打电话回应采访问题。
仁和镇政府信息督查科工作人员焦女士表示,河南村土地问题是最近媒体比较关注的问题,镇政府有统一的回应口径,材料是现成的,她会根据记者的采访提纲一一作出回应,但是要等领导审阅后,才能发给记者。
5月12日,仁和镇政府回复称,关于群众反映的数百亩土地被占,其中有大量在占用当初是耕地的问题。经查,在仁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群众反映的这几处土地性质均为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耕地行为。关于武乐丽提出的区国土分局两次调查结论不一致问题。《处理意见书》被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因此再次深入调查,做出了《告知书》。两次调查中,确定三块土地与王保文无关,与王保文相关的两块土地的承租人发生改变,顺宁路东头九中东侧地块、村北原食品厂地块承租人由王保文分别变更为马大军、王海。对于顺宁路东头九中东侧地块、村北原食品厂地块这两宗地,2015年8月,王保文认为既然有村民反映其承租土地问题,作为村干部不宜再继续承租村内土地,主动将九中东侧地块承租权转让给马大军,主动将村北原食品厂地块承租权转让给王海。所涉及的违法占地项目纳入仁和镇2015年拆违台账问题。2013年3月28日,北京市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指办)。市专指办明确指出:“2013年3月28日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应上报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信息平台总台账。2013年3月28日后建成的违法建设,属于新生违法建设,应坚决予以拆除”。仁和镇每年制定拆违工作计划台账,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处理。上述5地块中,顺宁路东头九中东侧地块内曾经发现过有一处新生违法建设,面积为3468.4平方米,2014年8月,仁和镇已对其进行拆除;求是制衣厂南侧地块内曾经发现过有一处新生违法建设,面积为13600平方米,2015年3月,仁和镇已对其进行拆除;其余建筑于2008年之前建成,属历史遗留违法建设,正在逐步化解消减。
对于顺义区国土分局表述的“土地利用规划为建设用地”问题,律师郭世斌表示,顺义区国土分局拿出一张规划图,就说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是不妥当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述涉嫌违法建设的占地用途不是兴办乡镇企业,没有村民建设住宅,不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没有用地手续,理应受到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武乐丽认为,不敢承认王保文违法占地,是因为这是《中共仁和地区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不能列为候选人的条件。
截至记者发稿,顺义区国土分局未对此作出回复。
原载:《中国产经新闻》报2016年5月13日第8版